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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:张勇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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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  师:  张  勇
律师事务所:广东(深圳)仁皓律师事务所
执业证号:14403201010160327
学  历:四川大学法律硕士
年龄:35岁(1977年出生)
手  机:134 1895 4058 0755-33206332
传  真:0755-3320 6015
Q    Q:  40308385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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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效婚姻的概念及其规定

   


    婚姻无效,是指男女两性结合不符合结婚条件或法定程序,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。《婚姻法》第10条对无效婚姻作了如下规定:
(一)重婚的;依照我国《刑法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,重婚有两种情形: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,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;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。  

(二)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,即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。  

(三)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,婚后尚未治愈的。   

(四)未到法定婚龄的。根据我国《婚姻法》的规定,结婚年龄,男不得早于22周岁,女不得早于20周岁。   

  凡具备以上情形之一的,婚姻无效,也即婚姻关系自始无效,不产生法律上的婚姻关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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